1、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了360天的認證確認期限;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自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
3、進項稅額如果當期無法完全抵扣,可以留抵至後期繼續抵扣,沒有時間限制;
4、對於兼營免征增值稅項目或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且無法準確劃分進項稅額的情況,需要按比例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進項發票的管理規定:
1、進項發票的定義: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收到的發票,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2、進項發票的作用:用於證明購買方已支付增值稅,可以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相應的進項稅額;
3、進項發票的保存期限:壹般要求保存期限不少於三年,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4、進項發票的審核:企業在入賬前需對發票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確保發票內容與實際交易相符;
5、進項發票的認證:指企業將發票信息上報稅務機關,經過認證後方可用於稅額抵扣;
6、進項發票的抵扣條件:發票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並且與企業的經營活動相關聯;
7、進項發票的抵扣時間:通常在發票開具的當期或者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認證和抵扣,超過規定時間可能無法抵扣;
8、進項發票的電子化管理:隨著電子發票的普及,企業也可以通過電子發票管理系統進行進項發票的認證和抵扣操作。
綜上所述,自2017年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相關證明的認證確認期限被取消,而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發票需在90日內認證;進項稅額若當期未抵扣完畢可延後抵扣,無時間限制;但對於兼營免稅或簡易計稅項目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需按比例計算不得抵扣部分。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第壹條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