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認證抵扣的增值稅發票開紅字發票後賬務處理:
(1)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票時,沖減前期已確認的收入和銷項稅額。
(2)銷售方開具藍字專票時,根據藍字專票在當期確認收入和銷項稅額。
(3)購買方根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沖減前期已確認的采購成本,同時作進項稅額轉出;取得紅字專票後,將其作為沖減分錄的附件。
(4)購買方取得藍字專票後,根據藍字專票在當期確認采購成本和「待認證進項稅額」(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文件相關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發現開票有誤,且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按規定先開紅票,再開藍票。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
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壹並作為記賬憑證。
擴展資料:
壹、購買方
1、已經由購貨方認證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退貨或發票開具錯誤需要開具負數發票的,由購貨方申請開具負數發票。
2、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銷貨方
由銷貨方申請開具負數發票的情況(前提是發票未認證,發票在180天的認證期內),具體情況如下:
1、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
2、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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