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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涉及的銷售額包含哪些?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年第39號)規定,自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這裏的“銷售額和全部銷售額”包括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年第31號)第二條第壹款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年第39號)第七條關於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壹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壹條第(二)項的規定,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綜上所述,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年第39號中有關加計抵減的規定中,涉及的銷售額包括了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但不征稅收入除外。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壹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要剔除出口銷售額嗎?

答: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例如某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的時間段內,國內貨物銷售額為100萬元,出口研發服務銷售額為20萬元,國內四項服務銷售額90萬元,應按照(20+90)/(20+90+100)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說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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