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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地稅函[2010]64號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煤炭生產行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晉地稅函〔2010〕64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壹分局、高新區局、經濟區局: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省煤炭生產行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針對當前全省煤炭生產行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煤炭行業生產經營及財務核算特點,現將進壹步做好煤炭生產行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壹、煤炭生產行業所得稅管理是當前稅收征管工作的壹個重要內容,也是今後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的重中之重

各級地稅機關要充分認識加強煤炭生產行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將加強煤炭生產行業所得稅管理作為落實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具體工作來抓;要從推進依法治稅和煤焦領域反腐敗工作、自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統壹性的高度出發,認真執行有關政策,不折不扣地做好煤炭生產行業所得稅征管工作,努力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加強管戶管理,夯實征管基礎

各級地稅機關要積極應對我省煤炭行業資源整合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抓住我省煤炭企業兼並重組的契機,全面開展煤炭生產企業管戶清查工作,認真做好煤炭企業開戶、變更、註銷登記管理工作。要按照總局有關文件規定,嚴格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歸屬,對重組後新設立的煤炭企業壹律不得簡單認定為新辦企業而改變主管稅務機關。

煤炭生產企業屬於下列情形的,即使辦理了設立登記,其企業所得稅仍應由地稅機關負責征管,各級地稅機關要準確把握,認真做好管戶管理工作。

(壹)兩個以上企業合並設立壹個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但原合並各方企業所得稅均為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但原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

(三)新設立登記的企業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租借或無償占用的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註冊資金的比例超過25%的,不得認定為新辦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仍按原有規定確認;

(四)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整體轉讓出售(拍賣)後,該企業仍繼續存在並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

 (五)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采用吸收合並方式合並其他企業(被合並企業註銷)而存續的;

(六)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合夥企業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組時沒有吸收外來投資的;

(七)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在加強管戶管理的基礎上,要根據煤炭企業的行業特點,逐戶建立煤炭生產企業的所得稅稅源管理檔案和管理臺賬,按季及時歸納、整理和分析管戶管理的各類信息,動態跟蹤所得稅繳納情況,加強征、管、查信息傳遞,嚴格對非正常戶的認定和處理,定期對煤炭生產企業納稅情況進行比對,開展納稅評估,發現異常及時與企業進行納稅約談,對重大偷漏稅問題,要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三、做好煤炭生產企業重組後企業所得稅征收工作,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各級地稅機關要按照煤炭生產企業重組後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的規定,堅持依法治稅,嚴格征管的工作要求,確保煤炭生產企業重組後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到位,稅款征收到位。

(壹)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

1、企業所得稅。各級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有關規定,對煤炭生產企業重組區別不同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處理。

煤炭生產企業在兼並重組中發生的相關交易,應嚴格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有關規定,依據不同條件分別適用壹般性稅務處理規定或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認真確定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確認交易所得或損失。

凡煤炭生產企業重組不能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壹律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中壹般性稅務處理規定,確認相關交易的所得或損失。相關交易有所得的,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煤炭生產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相關交易資產的計稅基礎按被重組壹方交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但非股權支付部分,仍應在煤炭生產企業發生重組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確認有資產轉讓所得的,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煤炭生產企業重組過程中,被重組企業取得的各類經濟補償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在取得經濟補償收入的當期,確認相應的收入。

2、個人所得稅。對煤礦企業重組過程中,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晉地稅函〔2009〕251號)的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清算的稅務處理

對煤炭生產企業重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及其股東還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采取企業合並方式的,對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采取分立方式的,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股權收購、資產收購,被收購企業不再存續的,被收購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清算企業清算完成後,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三)稅款征收

對於地稅機關在日常管理中認定為查賬征收的煤炭生產企業,其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壹款規定處理。

對於地稅機關在日常管理中認定為核定征收的煤炭生產企業,其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可以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地稅機關按照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煤炭資源整合過程中,涉及資產轉讓的,無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煤炭生產企業,在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時,均不得按資產評估價值確認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

四、實施分類管理,加大核定力度,堵塞稅收漏洞

各級地稅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對不同規模、不同核算類型的煤炭企業科學進行分類,采取不同管理方法,合理配置征管資源,真正做好煤炭生產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

對實行查賬征收煤炭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對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支出項目,壹律不得稅前扣除。

對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特別是對由於不能嚴格按照規定核算導致計稅依據偏低的煤炭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按照規定程序,對其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核定時應綜合考慮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規模、利潤水平等因素,分類逐戶核定企業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

為保證同壹區域內規模相當的煤炭生產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基本壹致,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參照以下指標作為核定征收的依據,參照壹種指標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以下兩種以上指標合理確定。

  1、按照當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經濟主管部門公布的產量資料和統計的銷售數量作為計稅產量。

2、對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的,按照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反映的產量作為計稅產量。

3、當期繳納增值稅和煤炭基金的銷售數量以及生產工人工資、耗用火工品數量、耗電量折算的產量。

煤炭生產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應稅所得率征收的,核定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於20%;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核定的噸煤應納所得稅額不得低於噸煤平均價格的5%,噸煤平均價是指當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公布的本地區噸煤平均售價。

五、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稅法宣傳,優化納稅服務,認真做好煤炭生產行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要主動爭取煤炭行業管理、工商、安監、國土資源、煤炭運銷等相關部門的配合,通過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實現對煤炭生產企業從審批登記到計劃立項、生產銷售等環節的跟蹤管理,建立煤炭生產行業所得稅源泉控管制度和信息傳遞、反饋機制,實現信息互通***享,堵塞漏洞,提高行業管理水平。

六、認真貫徹稅收管理員制度,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各級地稅機關在煤炭行業所得稅征管工作中要認真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規範管理程序,明確管理職責,將責任落實到人;要結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煤炭行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執行稅收政策或不正當履行規定職責造成漏征漏管和少征稅款的,要嚴格按照《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規定追究責任,切實加強煤炭行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促進所得稅征管工作再上新水平。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壹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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