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購買禮品卡時實物的交易事項並未發生,沒有實際經營業務。如果商家在未發生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給購卡單位開具發.票,那麽其開發.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還有《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
3、禮品卡即預付費卡,通常為多用途預付費卡,多用途預付費卡受央行管理(單用途預付費卡歸商務部管理,但發.票問題類似,此處假定題主使用的多用途預付費卡),相關規定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年第12號——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年第12號)第十六條規定,發卡機構應當按照實收人民幣資金等值發行預付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商業預付卡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11〕413號)規定,加強商業預付卡的發.票管理
(三)加強對商業預付卡發.票開具情況的監督,嚴格要求發卡人和銷貨方如實開具發.票,壹旦發現開具虛假發.票的情況,要依法對開票方進行處理,確保商業預付卡發.票開具的真實性。
根據上述規定,售卡單位代理銷售預付卡,在確認代理營業收入時可全額向購卡方開具發.票,而購卡方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不允許重復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