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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京津冀三地分別制定了各自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因考慮因素不同,存在對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處罰結果不壹致的現象。近年來,隨著京津冀壹體化程度加深,經濟融合進程加快,企業跨區域經營活躍,納稅人對於統壹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呼聲逐年增高。在處罰標準的設置上,裁量標準以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劃分裁量階次,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設定了裁量標準。例如,對五年內首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並能夠配合稅務機關檢查,且未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五年內首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且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或者五年內首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且案件產生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五年內二次以上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的,或者逃避、拒絕檢查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案件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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