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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對稅收主體權利的侵蝕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在封閉經濟時代,市場主體與國家的博弈只發生在壹個國家,所以可以說利益分配只在壹個國家,國家的稅收管理也相對簡單。隨著經貿聯系的擴大,交易已經超越國界,資本的流動越來越經濟,從壹個國家延伸到全球。全球化對壹國經濟的影響絕對不僅限於個人,對國家的挑戰更為嚴峻。

1.涉外稅收管理與國內稅收管理的比較。

(壹)征管對象的跨國性。涉外稅收涉及的納稅人主要是跨國納稅人,包括跨國自然人和法人。這些跨國自然人流動性大,稅源分散;但是,跨國法人的經營模式和財務會計制度與國內企業不同。因此,涉外稅收征管的對象具有復雜性和跨國性。

(二)征管對象容易隱藏。涉外納稅人的跨國性決定了其收入、所得、財產價值等征稅對象也具有跨國性,從而為納稅人隱瞞收入、國際避稅提供了有利條件。

(三)征管基礎復雜。由於涉外稅收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具有跨國性,要做好涉外稅收征管工作,不僅要熟悉所涉及的涉外稅法和會計核算方法,還要對國際稅收協定有所了解,從而掌握涉外稅收征管的基礎。

通過涉外稅收管理與國內稅收管理的比較,可以看出涉外稅收比國內稅收復雜得多,尤其是在防止國際逃稅方面。涉外稅收的特殊性決定了要加強涉外稅收征管,除了遵循國內稅收征管方法外,還必須采取壹套行之有效的反國際逃稅方法。同時,要與相關國家稅務機關溝通,相互提供稅務信息,有效遏制國際逃稅,維護我國權益。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貿易交流更加廣泛,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經濟全球化,即資本擴張和科技進步導致的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國家、國界等涉及國家主權的因素相對弱化,由此產生了壹系列新的國際稅收問題。這給國際稅收管理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第二,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稅收管理問題。

(1)部分稅收主權被削弱。

稅收主權可以直接表現為壹國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目標制定稅收政策、有效管理稅收活動、自主參與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從而增加財政收入、維護稅收權益的權利。區域經濟壹體化和國際稅收協調顯然給國家稅收管理的自主權帶來了很大的限制。各國通過簽署多邊或雙邊國際條約參與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意味著締結條約後必須受條約約束,然後必須在國際法基礎上行使稅收主權。在協調範圍內,壹國的稅收政策不再完全由本國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須受到相關協調組織的協議、國際條約和國際法的約束,這意味著國家單獨制定稅收政策的權力在壹定程度上被削弱。

(2)跨國公司和跨國納稅人對國家稅收主權的削弱。

首先,跨國公司跨越國家和地區界限的生產經營在推動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國際直接投資領域,跨國公司在東道國進行大規模的直接投資活動,通過並購和建立新工廠控制東道國的壹些重要經濟部門,壟斷東道國的部分產品和市場,並在壹定程度上影響國家經濟政策包括稅收政策的制定。同時,跨國公司從其整體發展戰略出發,進行大量的“公司內部交易”和轉移定價行為。在稅收領域,這些活動構成了國際逃稅的主要部分,極大地侵蝕了有關國家的稅收。此外,跨國金融機構掌握著大量的國際金融資本,在全球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上進行巨額的瞬時貨幣交易,這使得壹國政府很難對這部分資本進行有效的監管,更不用說對其合理征稅。它們所提供的層出不窮的金融衍生品和交易形式,也使得壹個國家很難進行有效的稅收管理,也就是說,對壹個國家的稅收管理權力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其次,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使得各國放松了對商品、資本、技術、勞動力等經濟要素流動的管制,公司設立更加自由。跨國納稅人本身可以在各國自由流動,跨國納稅人的各種收入和財產的跨國流動相對便利。與此同時,各國的稅收制度仍然存在差異,各國為吸引外資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政策仍然存在。這些因素為跨國納稅人逃稅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在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主觀動機驅動下,跨國納稅人會更加積極地逃稅。近年來,跨國納稅人采取了許多逃避國際稅收的方法,如改變住所、縮短居住時間、在關聯企業內部實行轉讓定價、在避稅地設立基地公司、弱化投資和濫用稅收協定等,以至於如何防止國際逃稅成為國際稅收關系中除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之外的最重要問題。

(3)科技進步特別是網絡技術對稅收管理的挑戰。

推動當前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重要因素之壹是科學技術的發展。可以說,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是經濟全球化的物質基礎。當前,網絡技術的發展引發了人類生活方方面面的革新,對傳統的社會行為規範和社會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戰。

1.對確定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規則的質疑

現代國家基本主張基於主權屬地原則的稅源管轄權。行使稅源管轄權的前提是納稅人的有關收入和財產來源於或位於征稅國境內。國際稅法的現有規則包括壹系列確定納稅人收入來源的規則。然而,這些規則是在傳統商業活動下調整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產物。它們難以適應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跨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需要,難以繼續調整跨國電子商務活動產生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因為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跨國納稅人不需要在收入來源國設立除網站或服務器以外的任何“實體存在”。因此,根據現有的國際稅法規則,很難確定這筆收入的來源。其次,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人從事的經營活動大多是無形的數字產品交易,根據現有的國際稅收規則很難確定該收入屬於哪種收入。第三,在網絡空間,跨國納稅人可以從事數字產品等無形資產的商業活動,也可以通過加密等手段保護和隱瞞收入和財產,以及征稅國征稅所依據的相關會計信息。這將使國際逃稅更加容易,跨國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帶來的便利,根據現有的稅收規則逃避其在來源國的納稅義務。正如壹些學者所說,就像政府永遠無法控制公海壹樣,他們也無法控制網絡空間,因此網絡空間將成為那些尋求逃避政府控制的人的避難所。

2.對稅權劃分規則的挑戰

根據國際稅法的現有規則,各國普遍承認來源國的稅源管轄權優先協調跨國經營所得和跨國勞務所得的征稅權沖突,並在此基礎上通過常設機構原則和固定基地原則限制來源國的征稅權;在協調跨境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負投資收益的稅權沖突中,各國壹般采用稅權共享原則。顯然,上述稅權劃分原則是建立在行使有效稅源管轄權的基礎上的。然而,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受到嚴重影響;隨著沖擊和挑戰,各國很難對從事跨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人行使有效的征稅權,並基於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獲得相應的稅收收入。因此,基於有效行使稅源管轄權的稅權劃分原則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戰和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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