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按照什麽標準收?
不同地方對於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不壹,以武漢為例,根據《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若幹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計劃的項目,其購房人購買房屋期滿上市交易時,按照該房屋市場價格與房屋原購置價格價差70%的標準補交土地出讓金,並簽訂個人土地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出讓。
拓展:
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若幹規定
為加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號)等文件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壹、本規定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用地實行劃撥,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房屋。
二、簽訂《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武漢市企業職工集資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協議書》等合同滿五年,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經濟適用住房方可上市交易。
三、本規定印發實施之前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計劃的項目,其購房人購買房屋期滿上市交易時,按照相關規定征收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權保留劃撥。交易雙方願意將劃撥用地變更為出讓土地的,也可以按照第四條的規定辦理。
四、本規定印發實施後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計劃的項目,其購房人購買房屋期滿上市交易時,按照該房屋市場價格與房屋原購置價格價差70%的標準補交土地出讓金,並簽訂個人土地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出讓。
原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劃撥土地的,從同壹建築第壹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土地出讓年期,確定土地使用權截止日期。土地出讓年期最高不超過70年。
繼同壹建築第壹套房屋上市交易後上市交易的其他房屋,土地出讓金按照該房屋市場價格與房屋原購置價格價差的70%乘以年期修正系數後的標準收取。
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五年,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的,政府享有優先回購權。
六、部隊、特殊企事業(涉及國家機密、安全的)單位集資房、經濟適用住房5年期滿需要上市交易的,應當征得所在單位的書面同意。
七、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由市、區房管和國土交易窗口受理,並按規定征收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讓金及相關房產交易稅費後,分別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八、按本規定征收的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讓金全額上繳市級財政,優先用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
九、本市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國土規劃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