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火車票;實名登記制度;票販子;違法犯罪,社會控制
中國圖書館分類號:D035.34文獻識別碼:A文號:1009—3192(2004)01—0056—04。
第壹,實行火車票實名制是社會公平和保護利益的需要。
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資源分布不均,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因此,長期以來,鐵路壹直在社會運輸系統中發揮著關鍵作用。但是,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相比,當前鐵路運輸生產能力仍然不足,不適應全社會日益增長的運輸需求。主要原因有:壹是路網覆蓋率低,結構不合理;二是客貨共跑,技術標準低,適應性差;三是主要幹線運輸負荷大,運能非常緊張。由於以上原因,鐵路線和車次不足,想坐火車的人又多,買火車票自然難。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壹些大城市和旅遊景點,以及節假日期間,買火車票更是難上加難。普通乘客在售票窗口買到緊俏路線的火車票的可能性非常小。應該說,火車票難買的客觀原因主要是鐵路運輸能力不足造成的。
但對於普通大眾來說,壹方面在鐵路售票窗口買不到自己需要的緊俏車票,同時又可以在車站、旅行社、中介服務公司的售票員手中高價買到。有這樣壹個事實,真正乘坐火車出行的旅客無法直接從鐵路部門低價買到自己需要的車票,而不是真正旅客的票販子卻可以通過鐵路內部人事關系、網上訂票、雇人排隊買票,以及通過鐵路訂票單位,獲取並控制緊俏的火車票,並以更高的價格倒賣。可見,鐵路專賣制度和管理制度的不科學、不完善,也是鐵路售票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現代法制文明社會,社會對公民權利是公平的,每個人作為普通公民,在壹個有法律規範的社會裏,真正享有與他人平等的權利和機會。然而,目前我們看到的是社會管理體制在我國公民坐火車出行權利上的不公平。壟斷經營的鐵路企業將運輸能力的不足變成手中的特權和社會交易的砝碼。在這種現實面前,普通公民成了壹種沒有權利和尊嚴的選擇。要麽妳找人找關系買票,要麽妳花比價格更多的錢從票販子手裏買到妳需要的火車票。雖然社會對票販子深惡痛絕,公安機關也投入了大量警力打擊票販子,但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我們目前打擊票販子的對策,包括教育、管理、打擊,本質上都是人治。可以說,所有這些對策都有各種各樣的困難和漏洞無法落實到位,都是治標不治本的簡單方法。今天的鐵路售票系統為這方面的社會不公提供了條件。
二、實行火車票實名制登記不僅是保障鐵路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也是保障社會治安管理和控制犯罪的需要。
安全是鐵路運輸生產的永恒主題。鐵路是乘客和各種人聚集的公共場所。列車和旅客的移動使得鐵路上的人員和財產流動性非常大,也造成了案件偵查條件差,犯罪嫌疑強,破案難度大。原因是鐵路這種國家公共場所的社會控制度很低,鐵路和社會對鐵路上的人流沒有壹個很好的社會管理體系。我們說鐵路治安形勢主要以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升降為標誌,取決於社會和鐵路治安管控能力的強弱。社會治安管控能力提高,誘發社會治安問題的因素減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發案率就會下降。如果鐵路和社會治安管控能力降低,誘發鐵路和社會治安問題的因素增加,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就會上升,廣大群眾就會沒有安全感,社會治安就會不好。
雖然鐵路是運輸企業,企業本身是社會的產業,有內部的生產設施設備和人員,但鐵路是社會的交通工具,鐵路所服務的旅客和貨物關系到全社會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鐵路安全問題不僅是對鐵路企業自身的侵害,也是對社會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侵害。筆者認為,鐵路公安機關管轄的社會治安表現為比地方公安機關管轄的社會治安更大範圍、更高層次的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但是,過去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和研究是非常不足的。我們常常以為鐵路公安機關是為企業服務的公安機關,甚至認為是鐵路企業的大保安。上述思想非常狹隘淺薄,沒有從全社會犯罪控制的系統構成上得到認同和貫徹。鐵路其實不僅僅是鐵路內部的設備和人員,更是整個社會的交通工具,是社會人財物高度聚集的公共場所。不僅普通旅客在人身、財產方面可能受到侵害,鐵路的生產秩序也會受到侵害,各類不法分子也將鐵路作為他們的流浪交通工具。對此我們應該有深刻的理性認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有了很大發展。與原來的計劃經濟時期相比,社會上的人員和財產流動是前所未有的。由於鐵路上人財物高度集中,人與人互不相識,逃生方便,時空變化大,社會控制力弱。因此,誘發社會治安問題的因素很多,鐵路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突出。此外,從整個社會來看,改革開放後,不僅社會人員和財產大量流動,整個社會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大大降低,適合各類犯罪分子流動的衣食住行條件更加便利,還有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也刺激了各類犯罪分子的社會流動。其中,鐵路對流動人員身份的失控管理,不能不說是對外逃犯罪分子社會管控的嚴重漏洞。
當前,我們面臨著十分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這與我國經濟大發展、體制轉軌、社會變革的特定歷史背景密切相關。壹方面,社會治安管控力量相對不足,警力非常緊張,群眾支持減弱。在某些情況下,取證困難也影響了打擊犯罪分子的力度。另壹方面,社會的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原有的社會管理機制已經難以適應。許多聯合安全措施形同虛設,社會管理的漏洞和空白增加。要實現鐵路和全社會的治安穩定,除了堅持嚴打方針,因地制宜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嚴打鬥爭和專項治理工作,始終保持主動打擊犯罪活動的態勢外,大力加強治安管理和防範,有效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逐步落實,是壹項重要的基本方略。
由於人財物高度集中、流動性大,火車站線路多、線長、覆蓋面廣,犯罪分子在鐵路上實施犯罪具有逃跑快等特點。這種情況是由於社會上仍然存在大量誘發違法犯罪的因素,鐵路治安管控能力相對不足造成的。比如火車站、汽車的治安管控力量明顯不足,流動人口的社會管理也很突出。所有這些引發社會治安問題的因素,使得我們面臨的鐵路和社會治安形勢非常嚴峻。鐵路旅客實名登記制度的實施,可以保證鐵路公安機關對流動旅客和混雜在普通旅客中的各類犯罪分子進行管理、控制和偵破的有利條件,可以更好地維護鐵路和社會治安,增強廣大旅客的安全感。實行火車票實名制登記制度是建立鐵路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實施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基本策略。因此,實行火車票實名制不僅是保障鐵路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也是保障社會治安管理和控制犯罪的需要。因此,鐵路公安機關應積極向鐵道部、公安部建議,推進火車票實名制登記制度的實施,建立網絡化的鐵路旅客信息中心,為鐵路治安管理和打擊違法犯罪服務,為全國公安機關的網上追逃和刑偵工作提供支持。
實名制登記,壹張火車票,在控制重大傳染病和醫學調查方面也起到了關鍵作用。大家都記得非典的教訓吧?現在全世界不是都潛伏著禽流感的陰影嗎?事實上,在沒有建立完善的乘客登記管理系統的情況下,我們在這方面仍然存在漏洞。當事情沒有發生時,什麽也不會發生。如果事情發生了,那就是世界大事。我們的漏洞太大了!!!而且現在恐怖活動遍布全球,各國都非常重視鐵路等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的反恐措施,采取了很多安全管控措施。其實拿火車票去實名制登記也是符合鐵路反恐工作需要的!
實名制購票不僅可以杜絕倒票、賣票行為,還可以規範財務制度,有利於審核監管,確保旅客身份信息,更準確地定位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方便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糾紛的解決。另外,中國新建高鐵的設計時速是300多公裏,有點“越來越像飛機”。對於這樣的高速列車的安全控制和保障,需要向民航學習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采取旅客實名登記制度。
三、實行火車票實名制不侵犯公民的隱私權。
在火車票能否實行實名制的問題上,有壹種否定的觀點認為火車票實名制不可行,理由是實行火車票實名制會對公民的社會活動權和隱私權產生影響。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在法理和情理上都是站不住腳的。在現代法治社會中,雖然公民有自己的社會活動權利,但個人權利和社會義務從來都是統壹的,而不是分開討論和存在的。人們要求在現代社會的很多方面實行實名登記制度,比如坐飛機、住酒店、銀行存款、電信服務等等。這些活動要求實名登記制度只是規範了社會管理制度,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財產和人身安全,為社會安全提供了保障基礎。能否說這些領域實行實名登記制度沖擊了公民的社會活動權?實際上,實行火車票實名制只是要求公民按照制度履行乘坐火車的登記管理制度,並沒有說遵守制度的公民的社會活動受到限制;再者,機票實行實名制登記。為什麽?妳能說機票實名制沖擊了公民的社會活動權嗎?而且在印度、俄羅斯等國家,火車票也實行實名制登記。我們能說這些國家的公民也受到了他們社會活動權利的影響嗎?
再者,關於實名登記制度與公民隱私權的關系,我們知道,壹般認為構成隱私的要點有兩點,壹是“隱私”,二是“隱私”。顧名思義,“私”是純個人的事情,與公共利益和群體利益無關。它是隱私的本質要素,即隱私保護的範圍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涉及到與公共利益沖突時,在壹定範圍內不得私了,比如《鐵路法》規定的旅客行李、物品的安全檢查;人民警察法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和檢查。在這些情況下,個人隱私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利益,不允許以個人隱私為由逃避法律規定。“隱瞞”主要描述壹種未知的事實狀態,包括個人事務不為他人所知。按照壹般的社會道德標準,如果個人的事情被別人知道,會對當事人產生壹些不良後果。因此,隱私本質上是壹種與公眾和社會群體利益無關的信息。當事人不希望別人知道或者不方便讓別人知道,不希望別人幹涉自己不希望被別人侵犯的個人領域。實名制公民的活動區域是火車站空間,屬於社會公共場所,不屬於個人私人空間;而且,旅客作為鐵路公共場所的存在,與公眾的利益並非無關,而是有很大關系的。比如《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站乘車、走私販賣毒品、文物、假幣等。,以及在火車站和車上發生的爆炸、搶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都與社會公眾有關。再者,實行火車票實名制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從社會管理體系中公平地享有乘坐火車的權利,同時也是為了給每壹個從社會管理體系中乘坐火車的公民提供更加可靠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因此,筆者認為實名制火車票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觀點是牽強的。法律保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它不是用來制造什麽都不管的標誌,更不用說讓壹些人用來炫耀和吹噓他們的權利和自由。
四、火車票實名制登記制度應納入鐵路改革發展規劃。
實行火車票實名制的主要原因在於改革現有鐵路售票和旅客乘車制度的弊端,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如果說黃牛票猖獗的客觀原因是鐵路運輸能力不足,那麽鐵路現行壟斷體制下部門和個人的特權就是鐵路實行火車票實名制的行業阻力。改革是放棄特權,這往往是特權部門和個人所不願意的。人民鐵路為人民服務多年來壹直是中國鐵路行業的宗旨和口號。鐵路企業不遺余力地開展提高服務質量、創建人民滿意的行業等各種活動。毫無疑問,這些口號和活動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就現代企業的管理制度建設而言,火車票實名制可能更深刻、更本質。因此,筆者認為,第壹,鐵路企業決策領導認識到實行火車票實名制對改革鐵路客運舊的生產和服務體制的重大意義,提高鐵路服務質量和安全十分必要。當然,也是建立現代社會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果鐵路部門的決策領導能夠意識到實行火車票實名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那麽接下來的戰略決策就是做好這方面的規劃和科技投入。在新時期中國鐵路跨越式發展的思路和目標中,廣泛應用信息網絡技術,加快實現鐵路信息化是主要內容之壹。鐵路信息化由計算機系統和網絡技術組成,主要包括運輸管理系統(TMIS)、列車調度指揮管理系統(DMIS)、售票與預訂系統(PMIS)、車號自動識別系統(ATIS)、辦公自動化系統、財務與運輸清算系統、電子商務系統等。筆者認為,鐵路部門如果實行火車票實名制登記,應該對售票、訂票系統(PMIS)進行版本升級,增加旅客姓名、身份證號、指紋等信息。需要說明的是,筆者認為添加的旅客姓名和身份證號應該在火車票的正面,通過調整票面內容來實現,而不應該打在票面背面,避免了雙面打印帶來的設備和工藝流程的復雜。
在火車票實名制登記系統的規劃中,鐵路信息化建設是基礎,火車票實名制登記系統的信息化應該是鐵路信息化工程的子系統之壹。在火車票實名制登記系統的構思、規劃、實施和開發過程中,隨著鐵路信息化的發展,應遵循以下基本理念和技術。
首先,在意識形態上,信息化的進程從“人治”變成了“法治”。信息化的管理控制對內部組織進行了重組,對流程進行了再造,必然會導致壹些環節的權力和利益的調整、衰減或消失,必然會與壹些既得利益和習慣做法發生碰撞。少數人壟斷了壹些緊俏的權力,不願與人在線享用,從而對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產生芥蒂。
其次,要借鑒發達國家鐵路建設和管理服務的經驗,把最新的信息技術綜合集成,使鐵路朝著自動化運營、系統化管理、智能化決策的方向發展。可以想象,我們的鐵路客運服務系統,在不久的將來,應該和發達國家壹樣,能夠整合自動售票機、窗口售票機、車票預訂系統、自動電子檢票系統,分布在鐵路各處。筆者在此呼籲,火車票實名制登記系統應該是子系統功能之壹。在規劃和開發這些現代信息管理技術的過程中,鐵路不應該遺漏火車票實名制登記系統的內容。
第三,鐵路部門應開發或采用掃描和識別普通身份證的機器可讀設備。隨著我國第三代電子可機讀居民身份證的逐步普及,火車票實名制登記系統中的這壹技術難題也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技術和設備的投入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實名制對鐵路售票效率的影響。
第四,居民身份證防偽程度的提高和信息聯網是保證火車票實名制順利實施的基礎。在這方面,我們國家新壹代居民身份證的啟用,為火車票實名制的實施提供了條件。
第五,由於實行火車票實名制是壹項社會化的鐵路客運體制改革,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也可以考慮分步實施,比如實行臥鋪票實名制,對部分通往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和旅遊景點的列車實行實名制,節假日實行火車票實名制。當然,這是退而求其次的妥協。
五、修改和制定火車票實名制相關法律法規。
火車票實名制的實施,是全社會關註的鐵路運輸管理體制的重大變革。為了使這壹有利於公民、鐵路和社會保障的新機制得以順利實施,筆者認為有必要在《鐵路法》和《居民身份證法》中修改和增加與火車票實名制內容相關的經費。同時,鐵路行業也制定了相應的規則和實施細則,讓基層部門和單位在實施過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確保旅客提供個人信息後,鐵路部門還必須采取壹系列保密措施,保護旅客的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