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包括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