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境外所得稅抵免的方法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指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主要適用於企業就來源於境外的營業利潤所得在境外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及就來源於或發生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所得稅。
間接抵免,指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適用範圍為居民企業從其符合財稅〔2009〕125號規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協定以及本通知的規定,準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後,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壹)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稱境內應納稅所得額)和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稱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二)分國(地區)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三)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
企業不能準確計算上述項目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在相應國家(地區)繳納的稅收均不得在該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