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國或港、澳、臺演員、運動員來華、來大陸從事演出或表演,對其取得的收入,凡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我國政府同有關國家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征稅。
三、任何單位對外簽訂的演出或表演合同中,不得列入包稅條文。凡違反稅法或稅收協定的規定,在合同中擅自列入的包稅條款,壹律無效。
四、為保證稅法和稅收協定的執行,各有關單位在對外簽訂演出或表演合同前,應主動同當地稅務機關聯系,了解我國稅法及有關稅收協定的規定。對外國或港、澳、臺演員、運動員按照合同進行演出或者表演取得的收入,主辦單位或接待單位應在演出或表演結束後,按照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對於未按規定代扣代繳應納稅款的單位,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根據《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2011年第48號第壹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
四、勞務報酬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