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進壹步增強機構編制法制意識。繼續將機構編制工作列入縣直部門年度績效考核和鎮街科學發展觀綜合考核,進壹步提高各級各部門的機構編制意識。嚴格執行“三個壹”審批制度,充分發揮機構編制部門前置調控作用,嚴格控制機構和人員膨脹。要求縣委、縣政府兩辦嚴格審核把關,部門提報機構編制事項,未事先征得編辦同意的,不得提交縣裏會議研究。同時,加強機構編制宣傳教育和違紀預防教育,切實提高各部門執行機構編制法規政策的自覺性。
(二)進壹步規範事業機構管理。將職能作為機構設置和編制調整的主要依據,結合事業單位清理規範和分類改革工作,本著“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對職能缺失或重疊,運轉不暢的單位予以撤並整合。在嚴格控制總量前提下,實行動態調整,充實加強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領域,同時嚴控新設立規模過小、職責任務不充分的事業單位,優化事業資源配置。進壹步強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加強監督管理,規範事業單位行為。
(三)嚴格離崗人員管理。領導幹部離崗和壹般人員內部退養是造成滿編缺人的根本原因。為切實解決這壹問題,壹是建議縣裏出臺文件,不準單位再自行辦理人員內部退養;二是按照上級要求,逐步提高領導幹部離崗年齡,縮小與實際退休年齡的差距,不再批準教育、衛生等系統專業性較強的幹部或副科級單位副職提前離崗;三是利用好離崗幹部這壹資源,從中選取部分年富力強、工作經驗豐富、精力充沛的同誌參與縣裏的維穩、社會管理、掛職包村等中心工作。
(四)多途徑加強人員梯隊建設。面對人員分布不平衡及結構不合理的現狀,多途徑加強人員梯隊建設。壹是人員編制計劃的使用,優先解決各單位急需崗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需求,避免單位業務人員出現“斷層”現象;二是采取公開選調方式,加大幹部交流力度,促進幹部在部門間的合理流動;三是實行人員編制動態調整,根據單位職能變化、工作量增減等情況,及時調整人員編制;四是嚴格控制鎮街幹部交流到縣直單位的規模和數量,使實有人員與核定編制合理匹配;五是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從撤銷單位收回的編制中預留部分編制,用於引進高層次人才。
(五)加強借調、混編混崗等人員管理。壹是規範借調人員管理,嚴格執行已出臺的借調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各單位借調人員行為。二是繼續完善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實行定編、定崗、定員,確保實有人員的數量、結構與批準的編制相對應,嚴格控制人員混編混崗。三是抓好編外聘用人員管理,制定出臺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倡導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
(六)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壹是認真學習貫徹中央編辦、監察部《機構編制工作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完善與紀檢、組織、人社、財政等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二是適時組織政府部門執行“三定”規定、借調、混編混崗、編外聘用人員等情況的專項督查,嚴格落實“四個嚴禁”的制度規定,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對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切實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