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4、視同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應當繳納契稅的情形。
契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1、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
2、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壹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3、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價格30萬元,B房價格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
4、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後,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麽,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綜上所述,契稅的征稅範圍包括在境內發生權屬轉移的土地、房屋。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