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職工工資基數的28%(其中單位20%、個人8%)
二、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單位員工繳費基數總和的0.5%、1%、2%, 根據單位風險程度來確
定繳費比例,工傷保險費由單位繳費,單位職工不繳費。
三、醫療保險繳費比例:職工工資基數的10%(其中單位8%、個人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