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統壹減免政策自2020年2月起執行,不得延期。終止月份按照各省具體實施辦法執行。各地確定的救助政策實施月數應連續,實施期總月數不得超過11號文件規定的上限。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員工。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據此,個體工商戶可分為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分階段延長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第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省)減免中小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政策延長至65438年底+2020年2月。各省(除湖北省)將對大型企業和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實行三項社會保險單位減半繳費政策至2020年6月底。湖北省將繼續執行大型企業等參保單位免繳三項社會保險的政策至2020年6月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依法作出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檢查,並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有關的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丟失的資料;
(二)詢問與調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就與調查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制止隱瞞、轉移、侵占和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並責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