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可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方法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1.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業務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增值稅專用發票)。
2009年6月65438+10月1之後納稅人取得並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2.取得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的納稅人,自開具之日起90日內進行認證,認證通過當月核算並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擴展數據
壹、出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1.轉出已售出的固定資產。
2.銷售收入
3.如果銷售中涉及稅收。
4.清理結轉的固定資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七項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用具;
3.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殘疾人專用物品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
7、銷售自己用過的物品。(註意是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的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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