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壹次居間費中,費用不足4000元的,應收取800元個稅;
2.居間費用超過4000部分的,按20%的稅率征收繳納個稅;
3.如果是大額居間費,稅率可高達40%。
居間人,是指在居間活動中為委托人充當牽線搭橋、提供訂約媒介的當事人,與中介、經紀人等性質壹樣。
居間人的主要權利是當居間成功時,從而取得約定的報酬,也就是所謂的“居間費”;但前提條件是,所介紹的合同必須成立,以及合同的成立必須與居間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
另外,居間費的合理範圍壹般為項目合同總價的2%-5%(根據行業不同,有所差別);且壹般居間費屬於個人獨立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與支付報酬的單位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所以應屬於勞務報酬性質。
然而,當居間人獲得的居間費越高,那麽相應的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稅負(20%-40%)也越高,除此以外還要交增值稅、附加稅;且到年底的時候,還會與個人的工資薪金、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如當居間人獲得某項工程的居間費100W,需要繳納的個稅為:100W*(1-20%)*40%-7000(速算扣除數)=31.3W,現行優惠期間,免征增值稅(3%)、附加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條規定: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八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