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力,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征收壹定數量的金錢和物品的行政行為。行政征收主要由稅費構成。稅收是國家稅務機關(包括稅務機關和海關)依法強制取得財政收入的手段。收費是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是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壹定的公益性服務或授予其使用國家資源和資金的權利而收取的價格。作為壹項公共服務。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強制手段取得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勞務,並給予合理經濟補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征用不是壹個法律術語,而是學者對某些行政活動的概括。也許是因為征收並不是所有行政主體都享有的普遍權利,所以很多行政法教材中很少提到行政征收這個概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