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印發的通知》(深國稅發〔2010〕75號)的規定:“在深圳市範圍內跨征收區域遷移的壹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稅務登記變更,其壹般納稅人(或輔導期納稅人)資格繼續保留。具體辦理流程為:
(壹)遷移的壹般納稅人應在稅務登記變更時,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領購簿,註銷防偽稅控機金稅卡、IC卡的登記資料後,稅務機關予以辦理資格遷移手續。
(二)遷入地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為遷入納稅人及時辦理發票發售和金稅卡等稅控設備的發行事項。
(三)遷入地稅務機關在納稅人遷入後20天內,對遷入企業壹般納稅人資格進行復核。復核過程中其壹般納稅人資格繼續保留。復核的主要內容:經營場所是否與變更後的稅務登記資料壹致。
(四)復核結果正常的,繼續維持其原壹般納稅人(或輔導期納稅人)資格,納稅人原輔導期限不變。復核結果異常的,符合轉入輔導期管理或暫停壹般納稅人資格條件的,按轉入輔導期或暫停資格的有關規定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重新核定資料:
1、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和《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核查情況表
2、壹般納稅人申報表主表
3、分支機構申請認定時,應同時提供總機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批復書,以及總機構確認其為壹核算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屬該類型的企業須提供)
4、出口企業、鹽業批發企業、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電經銷企業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其從事相應業務的證明材料(屬該類型的企業須提供)
流程:
1、準備好上述的資料到文書登記窗口辦理,受理成功後當場領取壹張受理回執單
2、管理科管理員會聯系企業看場地,具體看場地的時間由管理員排期;
3、管理員看完場地後的三到五個工作日憑該回執單再到文書登記窗口領取核定結果。
註:必須領取到“壹般納稅人資格重新核定”的結果後才可辦理下面的步驟。
1、《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票種核定通知書)》 壹式兩份;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購票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重新核定壹般納稅人資格的結果,然後找稅管員審批(請跟管理員說清楚為跨區遷入企業需走紙質票種核定審批流程),審批後會在《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票種核定通知書)》蓋章或簽名(兩份都需蓋章)。1、《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票種核定通知書)》 壹式兩份;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購票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重新核定壹般納稅人資格的結果,然後找稅管員審批(請跟管理員說清楚為跨區遷入企業需走紙質票種核定審批流程),審批後會在《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票種核定通知書)》蓋章或簽名(兩份都需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