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作目標和工作原則
本意見所稱社會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按照壹定的業務規則或者程序,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的組織。包括:獨立審計機構;資產、土地、工程等評估機構;工程監理機構;法律、檔案等服務機構;信息、技術、工程等咨詢機構;檢測、檢驗、公證和認證機構;就業、人才、婚姻等中介機構;工商登記、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投標、因私出入境等機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組織。
加強社會中介機構信用建設,促進中介服務業規範發展,必須圍繞“信用寧波”建設目標,深化現有監管方式改革,實施長效監管,打擊信用缺失,支持合法誠信經營,不斷提高社會中介機構特別是各類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的整體信用,促進我國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按照引導、扶持和規範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思路,計劃用兩年時間,顯著提高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的整體公信力,逐步完善中介機構信用管理體系,實現各監管部門信息資源共享,促進中介服務快速發展,規範中介服務市場秩序。
規範和發展中介服務業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
(壹)制度創新與國際慣例。社會中介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必須突破原有體制的束縛,以與國際慣例接軌為長遠目標。我們必須緊密結合寧波的實際,進行必要的制度創新,推進改革的深化。
(二)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過渡。政府主管部門依法行政,通過制定規劃、研究政策、加強監管、發布信息等方式間接調控,將部分職能委托給中介組織或行業協會進行管理。
(3)培育發展與整頓相結合。在大力發展中介組織的同時,也要嚴肅處理少數中介組織違法經營、弄虛作假、欺騙公眾、損害社會的問題,促進依法經營的中介組織健康發展。
(4)分步實施,穩步推進。中介組織行業跨度大,市場發育程度不同,應根據各行業的實際情況,分步實施,穩步推進。
二、工作措施
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強社會中介組織的信用建設,同時從政策、體制和機制上為社會中介服務業的發展創造條件,為中介組織創造更大的發展空間。
(壹)積極營造中介機構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引導中介機構提供合法誠信的服務。
規範發展社會中介機構,建立和完善中介機構的信用體系和信用制度,既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市系統爭創新優勢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部門要提高認識,統壹思想,加強領導,牢固樹立以信用促發展的理念,組織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大力支持各類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充分發揮中介組織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堅持不懈地推進中介組織信用建設,促進中介組織健康發展。同時,要重視群眾和新聞媒體對中介機構信用環境建設的監督作用,積極營造良好的發展氛圍。
積極倡導中介信用理念,引導中介機構加強信用管理,加強各類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公民道德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自身素質,牢固樹立自律意識,在行業內形成合法誠信服務的道德風尚和輿論導向。
(2)大力培育和發展中介服務組織,加快中介行業協會建設。
完善社會中介服務業產業結構,合理確定社會中介服務業發展目標和重點,註重提高社會中介服務業檔次,實現為生產服務與為生活服務相結合,城市服務體系與農村服務體系相結合,實現整體效益最大化。充分調動各方興辦社會中介服務的積極性,積極引進實力強、信譽度高的國內外中介機構。遵循“誰投資、誰擁有、誰受益”的原則,拓展投資渠道,發展社會中介服務業。
要加快中介行業協會建設。中介機構應當加入或者成立中介行業協會,協會應當制定自律規範和懲戒規則,做好自律管理和監督工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及時了解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和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行政部門通報協會內部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獎懲情況,做好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
(三)依法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管,規範和整頓中介市場秩序。
嚴厲打擊非法中介行為,凈化中介市場。各職能部門要認真落實《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充分發揮各自的監管職能,嚴厲查處非法中介活動,重點查處虛假驗資、審計、評估報告、認證、買證、賣證等虛假證明材料、發布虛假信息、合同欺詐、串通欺詐等失信行為和違法行為。對無證從事中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取締。
重組登記社會中介組織,規範其組織形式。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對已登記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清理,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納入工商和社團登記的社會中介機構,要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限期辦理工商和社團登記。法律法規對設立中介機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應是符合公司法和制度規範的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公司。
(四)強化行政指導制度,引導中介機構發展。
1.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市場準入制度。設立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登記,未經登記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中介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社會中介機構必須報經審批的,在工商登記前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各職能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審查社會中介機構的設立條件,嚴格認定社會中介機構的職業資格,嚴格審查社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確保社會中介機構的行政審批。
2.建立社會中介機構退出機制。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的自律和監督作用。行業協會根據行業自律懲戒規則和社會中介機構信用記錄,對社會中介機構給予信用評級,實行資質升級制度,對嚴重違法違規的社會中介機構取消其業務資格。
3.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制度。各職能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落實社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完善中介執業資格考核制度。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中介執業人員不得執業。對故意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材料、因違法被撤銷職業資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社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4.建立社會中介機構長效監管制度。要積極探索建立動態監管等新的管理模式,通過各種有效的監管方式,綜合運用各種手段,以教育督導引導為主,輔以必要的懲罰手段,多管齊下,標本兼治。應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信用良好的中介機構發展,增強其競爭力;重要的是對普遍信用缺失的中介機構進行教育,使其認識到“不誠信”的危害和“誠信”的重要性,引以為戒,引導其誠信服務;對嚴重違法、損害寧波聲譽的中介機構,要依法從重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建立健全中介機構信用檔案,完善信用記錄、警示和公示制度。
1.建立中介從業人員及其執業的信用記錄。中介信用包括優秀的經營行為和不良的違法行為兩個方面。各職能部門要以中介從業人員資質、執業記錄、投訴情況為主要內容,建立信用檔案。各職能部門要主動加強聯系和溝通,毫無保留地提供本部門監管的中介機構的信用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
2.建立中介信用預警制度。各職能部門要根據社會中介機構的信用狀況,制定相應的警示和懲戒辦法和機制,對信用不良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實施教育、警示和懲戒,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失信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托寧波市企業信用信息網設立社會中介機構信用預警窗口,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失信行為、違法行為,或雖不構成違法但可能對國家、社會和消費者造成危害的行為采取警示和防範。
3.建立中介信用公示制度。根據《寧波市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中介機構的信用信息應當及時在寧波市企業信用信息網站上公布。
(六)加快信息化建設,搭建中介信用信息平臺。
1.建立和完善中介機構信用信息數據庫。中介機構信用信息數據庫包括中介機構名稱、經營地址、行業分類、經營服務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及金額、從業人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網站、設立分支機構、認證、資信、納稅、用工、資質、知識產權、綜合監管等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信息。各職能部門要加強相互聯系,加快本部門信息化建設,通過電子交換方式采集中介機構信用信息,逐步充實並及時更新中介機構信用信息數據庫,實現數據共享。
2.加快信息化建設,為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建設提供網絡技術平臺和數據資源平臺。各職能部門特別是工商部門要加快軟件開發,盡快完善管理軟件的開發,積極開展並盡快向全社會開放寧波企業信用信息網。
三、工作要求
(壹)提高認識,務求實效。社會中介機構信用建設工作系統性強、涉及面廣,各職能部門要進壹步統壹思想,提高對建設“信用寧波”重要性的認識。同時,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不搞形式,不走過場,務求實效。
(2)加強領導,完善管理網絡。壹是完善以政府統壹領導、各職能部門依法監管、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為中心內容的中介機構管理網絡,從多個層面加大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力度。二是完善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研究制定《寧波市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在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中建立中介信用數據模塊。三是建立日常工作協調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中介機構職能部門工作會議,總結階段性工作開展情況,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3)將* * *管道抓在壹起,形成合力。壹是中介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要做到人員、機構、責任、方案“四落實”,即確定壹名領導分管中介機構信用建設,壹個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壹個人承擔日常事務,壹個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二是各職能部門要根據《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時提供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和監管。
財務部:負責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負責稅務代理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司法部門:負責對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公證機構的監督管理。
建設部門:負責房地產、工程監理、工程咨詢、招投標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產品質量檢驗、計量服務、認證、認證培訓、認證咨詢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科技部門:負責對技術產品交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技術信息咨詢、專利代理、技術入股認定、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對民間組織、婚介服務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介紹機構的監督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人事部:負責人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因私出入境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貿易部門:負責對拍賣、典當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檢驗檢疫、鑒定認證、檢驗檢疫檢驗機構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負責對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做好社會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
(4)清理整頓規範。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關於全面開展社會中介機構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甬政辦〔2002〕137號)要求,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社會中介機構清理整頓工作。對各類無證中介活動和非法中介行為要進行清理整頓,並通過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同時,對清理整頓中查獲的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要公開曝光,對情節嚴重的非法中介機構要堅決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整改工作應在2002年10年底前完成。在此基礎上,對經營狀況良好、商業信譽高、遵紀守法、符合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給予引導和支持,促進其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