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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幹部經過學習培訓開始分配工作。

1.擔任師職或營級以下職務(含師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決定。

委員會和政府采取計劃分配的方法進行安置。擔任團職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職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

2.計劃內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根據其德才表現、職務等級、在部隊的貢獻和專長,安排工作崗位和職務。

擔任師級或者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壹般分配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職的軍隊轉業幹部數量較多,領導職務也確實有安排。

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擔任師、團級、營級職務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最低任職年限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壹般應當根據其在部隊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可以安排。

行政職位。擔任行政職務兼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意願,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征兵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人員編制滿編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人員編制,人員工資總額相應增加。

5.黨和國家機關接收按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采取考核、調動等方式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采取考試、雙向選擇的方式安置。有些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競爭上崗。

6.對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其軍銜安排相應的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軍隊轉業幹部

由安置主管部門制定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的誌願進行分配,為企業安排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兩年的適應期。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就業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違約解除、辭退或者終止勞動就業合同。

7.中央和國家機關在京以外的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當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崗位和工資總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8.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采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9.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人員時,應當優先安排適合軍隊轉業幹部的崗位,錄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10.對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給予政策支持,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應酌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發放營業執照,並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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