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營業執照辦理流程如下:
1.公司名稱核準: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打印在申請表兩面),名稱核準後進入第二步;
2.填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3.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申請書雙面打印);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信息(公司最高職務僅為執行董事);
5.股東(發起人)出資(出資貨幣);
6.財務負責人信息;
7.聯絡信息;
8.股東大會決議;
9.任命書;
10、公司章程復印件(出資時間以名稱核準時間為準);
11.房屋租賃合同(現有租賃合同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產權人身份證復印件)。租賃房屋用於非經營用途的,須填寫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所變更為經營場所(同意將住所變更為經營場所的證明);
12,承諾書;
13.去拿營業執照的時候要帶上公司章程和企業身份證復印件兩份,營業執照復印件去稅務窗口直接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