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稅號的最新規定
(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公告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的若幹事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自2017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要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賣方應提供具有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中填寫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計稅、退稅、抵扣等涉稅業務的稅收憑證。
(二)另外請註意,開具電子發票也需要稅號。根據《關於實施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四條:“如果電子發票的出票人、受票人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紙質發票,可以自行打印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目的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稅務機關監管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因此,電子普通發票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付款人為2017年第16號公告所指企業,還應填寫購買方名稱和稅號。
(三)根據公告第壹條第壹款規定,2017年7月1日以後開具的普通發票,未填寫稅號的,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納稅憑證。相關業務。 註:2017年7月1日前取得的普通發票未在“采購人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信息的,可作為2017年7月以後的報銷憑證。
(四)辦理“三證合壹”後,稅號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