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違法行為進行具體的表述,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表現如下:(壹)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主要包括:(1)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2)私售、倒買倒賣發票;(3) 販運、窩藏假發票;(4)向他人提供發票或者借用他人發票;(5)盜取(用)發票;(6)其他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主要包括:(1)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2)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3)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4)自行填開發票入賬;(5)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主要包括:(1) 丟失發票;(2)損(撕)毀發票;(3)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4)未按規定繳銷發票;(5)印制發票的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丟失發票或發票監制章及發票防偽專用品等;(6)未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7)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