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開票日後180天內作廢。當月直接在計費系統作廢,第二個月或以後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不僅是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也是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推行是增值稅改革的關鍵壹步。與普通發票不同的是,它不僅具有商業憑證的功能,而且還具有完稅憑證的功能,因為發票上註明的稅款抵扣,買方要向賣方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發票聯系了壹個產品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環節,保持了稅收的完整性,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的當月,發生銷售額退回、發票開具錯誤的,按無效處理。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作廢發票必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
第十四條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銷售退回、發票有誤等。,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發生銷售部分退貨、銷售折扣的,由購買方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
申請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認證結果為“認證合格”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不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