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部門的職責是:
1、接受來信,接待來訪,為信訪人提供服務;
2、接受上級機關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向下級單位或者有關機關轉辦、交辦信訪事項,並負責督促、檢查;
3、協助國家機關負責人檢查指導本機關、本地區或者本系統的信訪工作;
4、組織培訓信訪工作人員;
5、調查、研究和分析信訪情況,及時向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提供信訪信息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6、對應當通過仲裁、復議、訴訟或者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仲裁機構、復議機關、司法機關或者調解組織提出。中華人民***和國國家信訪局是國務院辦公廳管理的國家局,是處理國內群眾和境外人士的來信來訪事項,保證信訪渠道暢通的部門,2013年7月1日起,國家信訪局門戶網站網上投訴全面放開。其他職責還有反映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綜合分析信訪信息,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制定有關方針、政策的建議,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的重要信訪問題等。
信訪是指什麽?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二十二條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采納。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壹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壹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範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復信訪人:
(壹)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壹)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