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企業開具紅字發票時,是否需要向購買方收回原發票的全部復印件?我們來看看吧!
1.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後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標註“作廢”或者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因此,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必須收回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的有效證明。
2.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7號,2016)第壹條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如發生銷售額退回、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將按以下方式處理。,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部分銷售退貨、銷售折扣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1)如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買方可在開票軟件中填寫並上傳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信息表,填寫信息表時選擇“買方申請-已抵扣”,無需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根據信息表中所列增值稅金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暫轉出,待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進行聯動。
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買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如果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尚未交付給買方,且買方未使用其申報抵扣並退回發票和抵扣,賣方可以在開票軟件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賣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核對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到開票軟件。納稅人可以查詢或導出紅字發票信息表,獲取信息表編號。
(3)賣方應根據稅務機關核實的信息表,通過輸入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開具專用紅字發票,並在開票軟件中以負輸出方式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於抵扣進項增值稅的專用發票應當經稅務機關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經認證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買方的會計憑證,不得退還給賣方。
(四)納稅人也可以依托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信息前往稅務機關系統核對信息表的內容。
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的,比照壹般納稅人開具紅色專用發票辦理。
因此,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買方未申報抵扣的,退還發票聯和抵扣聯,賣方填寫並上傳信息表。
2.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買方應填寫並上傳信息表。
3.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原發票作為買方的記賬憑證,不退還賣方。買方應填寫並上傳信息表。
3.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第九條第(三)點,銷售者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持有的全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聯。消費者已進行車輛購置稅申報的,無需進行納稅申報;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無需交回登記表;如果消費者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且已經抵扣了增值稅,則不需要返還抵扣。
因此,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持有的全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復印件。消費者已進行車輛購置稅申報的,無需進行納稅申報;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無需交回登記表;如果消費者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且已經抵扣了增值稅,則不需要返還抵扣。
4.增值稅電子發票:
根據《解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在開具電子客票後,出現銷售退貨、開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銷售折扣等情況,可以開具紅字電子客票。與紅字紙質專用票開具流程相比,納稅人在開具紅字電子專用票時無需收回藍字電子專用票,具有簡單易行的優點。
因此,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專用票時,不需要收回原電子專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