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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紅字發票後如何保留錯票?

開具紅字發票後,保留錯票的方法如下:

(1)將紅字發票與我的賬戶關聯;

(2)誤扣和發票,連同申請表和通知單,與發票存根聯壹起裝訂成冊備查。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銷售的貨物發生退貨、折扣或者開票有誤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如果滿足以下作廢條件(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發票應標記為作廢,開票軟件應顯示為作廢: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

紅字發票的買方已被買方認證填寫申請表。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認證通過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稅務機關退回通知書(壹式三份,買方留存壹份,買方交給賣方,稅務留存壹份),交給賣方,根據賣方的紅字發票和通知書進行進項稅額的劃轉。

(2)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的,應在申請表中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其他同上。給賣方通知,進項稅不得抵扣,進項稅不得轉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壹律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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