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上沒有規定不能是同壹個人,會計制度嚴格來說,開票人和復核人不能是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壹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壹個人。所以,實務中最好不要是同壹個人,但實際是同壹個人也“沒事”。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納稅人應按上述規定如實開具發票。開票人和復核人是否能為同壹人稅法暫無相關的明細文件規定。但同時,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原則上開票人和復核人不應為同壹人。
所以理論上是:開發票時,發票上開票人可以和收款人為同壹人,但開票人和復核人不可為同壹人。但國稅局認證系統可能只審核密碼區,無法審核開票人、復核人。也就是說認證能過,但不合規。
拓展知識: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壹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壹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