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增值稅納稅人,就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取得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為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推進,按期實現新舊稅制轉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1〕111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公告”)等相關文件,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壹、符合38號公告規定壹般納稅人認定資格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壹般納稅人資格或申請辦理認定手續。
(壹)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確認通知書》,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確認手續。
(二)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 符合條件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應提供資料如下: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4.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5.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