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搜集相關證人證言、物證或書證等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2、在沒有證據證明不知情的情況下,即使暫時無法獲得相關證據和線索,公安機關無法介入偵查,也會將案件記錄在案;
3、向警方展示自己的行程、手機聊天記錄等;
4、提供所有相關的交易記錄、通訊記錄、財務報表等,以證明自己在交易過程中不知情;
5、如果交易中有第三方參與,可以請第三方作證,證明自己在交易過程中並不知情;
6、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對涉及的財務、技術或者業務問題進行鑒定,以證明自己的行為符合行業規範,沒有詐騙的故意;
7、請律師根據自己的情況,提出無罪辯護的意見,論證自己不知情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8、在司法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情況,表明自己的清白;
9、在平時加強法律學習,提高防範意識,對於各種詐騙手段有充分的了解,這樣在遇到問題時,能更快識別並證明自己的不知情。
開票員的責任與義務:
1、了解稅務法規:開票員應熟悉國家稅務法規和開票流程,確保開票行為合法合規;
2、接受專業培訓:開票員需定期參加稅務培訓,掌握最新的稅務知識和開票軟件操作技能;
3、審核交易真實性:開票前應核實交易內容的真實性,避免參與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
4、保管發票安全:妥善保管發票和開票設備,防止發票被盜用或濫用;
5、記錄開票信息:詳細記錄每次開票的信息,包括日期、金額、購買方信息等,以備查驗;
6、報告可疑行為:若發現公司內部存在可疑的開票請求或行為,應及時向上級或稅務機關報告。
綜上所述,開票員可以通過搜集證據、展示行程和通訊記錄、提供交易和財務記錄、請第三方作證、請專家鑒定、律師辯護、積極配合調查機關以及加強法律學習等方式來證明自己的不知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