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店必備證件:
營業執照核名(變更)、特種行業許可證、消防合格證、食品衛生許可證、排汙許證、營業執照(三證合壹);
2.辦證前需準備材料:
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書、租賃合同、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並包含房屋安全鑒定書、公司章程、酒店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施工單位資質、法人無犯罪記錄證明、酒店衛生管理制度、防疫中心檢驗報告、從業人員健康證、總公司資料(若無可不用);
3.證件辦理先後順序:
a.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b.營業執照或管理公司執照
c.提交消防證資料
d.特種行業許可證
e.衛生許可證
f.營業執照變更
g.開戶許可證
h.食品衛生許可證
i.環評報告
j.排汙許可證;
4.各項證件辦理流程:
A.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酒店項目啟動時需攜帶法人身份證到當地工商局或工商局網站(此證件是辦理後續證件的憑證、需確認辦理有限公司還是個體戶)
B.營業執照或管理公司-需攜帶名稱核準通知書+法人身份證+房產證明或租賃合同+經辦人身份證+公司章程到當地工商局辦理
C.消防證-酒店開始裝修時申報,需攜帶法人身份證+消防施工單位資質到消防局辦理(消防證是辦理特行業證的前提條件)
D.特行證-需攜帶消防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法人身份證,酒店安全管理制度,法人無犯罪記錄到當地公安局辦理(該證是所有證件中最難辦理的,需領取並填寫申請表格)
E.衛生許可證-需攜帶法人身份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酒店衛生管理制度,防疫中心檢驗報告,從業人員健康證到當地衛生局辦理(需領取並填寫表格)
F.營業執照(變更,加上“旅業”)-拿到消防證,特行證,衛生許可證時需攜帶法人身份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經辦人身份證,公司章程到工商局辦理(辦理該證是為了給營業執照上加上“旅業”的資格,需領取並填寫表格)
G.稅務登記證-拿到營業執照和公司公章後攜帶法人身份證到地稅局辦理
H.組織機構代碼證-拿到稅務登記證後攜帶法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公章,稅務登記證到質量監督局辦理?
*這裏註明壹點現在國家三證合壹了也就是說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壹*
I.開戶許可證-攜帶法人身份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公章,財務章,法人私章到公司要求的銀行辦理(需同時辦理基本賬戶和壹般賬戶)
J.食品衛生許可證-需攜帶法人身份證,公章,財務章,法人私章,衛生管理制度到衛生局辦理(辦理完後需在營業執照上增加該項)
K.環評+排汙許可證-可在辦理特行證是同時申請,需攜帶法人身份證,其他證件到環保局辦理
註意事項:
A.目前大多數證件都是有投資人來辦理但是作為壹名合格且專業的酒店經理人,妳必須懂這些,必要的時候可以給投資人提醒和協助
B.酒店在辦理個體戶或有限公司的必須要了解壹下後期設計的稅率是不壹樣的、C.辦理完第壹項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後即可展開酒店招聘或人事外包等工作
D.原則上所有的證件辦理完後才可開業
E.最重要的4個證件:消防合格驗收證,特行證,衛生許可證,含“旅業”的營業執照
擴展資料:
1、賓館介紹
較大而設施好的旅館就是賓館。改革開放前,內地的旅館、旅店多用賓館命名(多是國有經營的);在內地城市中叫“某某酒店”的旅館都多是開革開放後興建的。
基本含義
接待客人或供旅行者休息或住宿的地方。
國內連鎖酒店
目前國內有近百家連鎖酒店。
服務性
賓館的業務活動從本質上說,並不生產和銷售有形的物質產品,而是憑借物質設施向客人提供壹種無形的服務,客人最終得到的只是壹種服務的效用和服務過程的壹種體驗。
所以,在賓館酒店的業務活動中,飯店提供服務的過程和客人消費服務的過程處於同壹時間和空間,客人只能現場享用,壹般無法帶走,但飯店也無法事先檢驗和事後貯存,當然,無形服務也無專利可言。
2、申辦旅館業辦理流程
壹、辦理條件:
根據《江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築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於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辦材料:
(壹)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2張2寸彩照;
(二)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標明房間號、服務臺、安全和消防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旅館業主到戶口所在地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從業人員填寫登記表
(七)房屋租賃或本業主房產證證明復印件
(八)旅館所在社區出具旅館地段證明?
3、開旅館須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昨天,公安部官網公布《旅館業治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截至3月15日。《條例》中明確提出,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旅館從事賣淫嫖娼、賭博、吸販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發布《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此次《條例》的“前身”。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辦法》部分條款作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設立旅館應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1987年起施行的《辦法》規定,開辦旅館,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新的《條例》明確了設立旅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旅館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具備壹定治安安全條件,包括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居民身份證讀取設備等住宿信息采集、上傳設施,具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治安防範設施,有治安保衛機構或者治安保衛人員等。
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並現場核查旅館的開辦條件,於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書面許可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未依法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特種行業許可證被吊銷、撤銷,擅自從事旅館業經營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追繳違法所得並予以罰款處罰。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被撤銷、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三年內不受理原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申請。
不得利用旅館從事賣淫嫖娼活動
相較之前,《條例》根據當前的新情況,擴大了“旅館”的含義,“本條例所稱的旅館,是指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設施,並有服務人員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酒店、招待所、客棧、培訓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農家樂、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條例》中規定,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旅館從事賣淫嫖娼、賭博、吸販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明知違法犯罪人員在旅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為其通風報信、包庇、縱容、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同時,住宿人員禁止從事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如違反以上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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