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和欄目,壹次性開具全部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這壹規定中明確指出,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欄目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擴展數據:
發票的開具
1.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二、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三、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四、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五、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資料。
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