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子女享有以下待遇:
1、享受定期撫恤金,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後仍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2、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其服現役。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
3、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擴展資料:
革命烈士的條件依據:
革命烈士是中華人民***和國政府對在人民革命鬥爭、保衛祖國或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者的尊稱。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1950年10月15日《關於革命烈士的解釋》,凡辛亥革命以來,確系為革命及抗日而陣亡和死難的人員,稱為烈士。
同年12月11日,內務部發布《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和《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規定:凡中國人民解放軍及人民公安部隊因參戰、公幹犧牲者(被俘不屈、 慷慨就義或被特務暗殺等)。
革命工作人員在對敵鬥爭中犧牲者或因公犧牲者,民兵、民工因參戰犧牲者,均稱烈士。1980年6月4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重新發布了《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符合規定的,可批準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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