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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

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是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的個人,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特定的具體事項上,關於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單方行為。簡而言之,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單方面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1)創設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和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壹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創設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向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2)剝奪、限制權利或取消義務可以剝奪公民和組織現有的能力或權利,如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比如海關對走私嫌疑人的拘留限制其人身權利,對其進出境物品的扣留限制其財產權利的行使;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限制了其經營權利。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國有企業確有困難的,稅務機關根據其申請,決定免征其應納所得稅。(三)變更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改變公民和組織現有的權利或者義務。比如,發放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不合理因素,決定將部分土地劃撥給鄰村。再比如,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申請,減免了應納稅額。(4)不作為,或者說不作為。行政機關不履行職權,稱為不作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消極行為,而是消極行為已經做了。比如公民A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不予受理,不予批準,屬於消極行為。工商局不回復,不做決定,就是不作為。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也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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