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投訴稅收管理員(專管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9號):
第二條 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下同)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未提供規範、文明的納稅服務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稅務機關進行投訴,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投訴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服務投訴包括:
(壹)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態度不滿意而進行的投訴;
(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服務質效不滿意而進行的投訴;
(三)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
第九條 對服務態度的投訴,是指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工作用語、行為舉止不符合文明服務規範要求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壹)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使用服務忌語的;
(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對待納稅人態度惡劣的;
(三)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舉止違背文明禮儀服務其他要求的。
第十條 對服務質效的投訴,是指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涉稅業務時,未能提供規範、高效的服務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時限辦理、回復涉稅事項的;
(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或者接受納稅人涉稅咨詢,按規定應當壹次性告知而未能壹次性告知的;
(三)在涉稅業務辦理、納稅咨詢、服務投訴和稅收工作建議方面,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未履行首問責任制的;
(四)稅務機關未按照辦稅公開要求的範圍、程序或者時限,公開相關稅收事項和具體規定,未能為納稅人提供適當的查詢服務的;
(五)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納稅服務規範其他要求的。
第十壹條 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投訴,是指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未依法執行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納稅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要求納稅人提供規定以外資料的;
(三)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妨礙納稅人行使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的;
(四)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妨礙納稅人依法要求行政處罰聽證、申請行政復議以及請求行政賠償的;
(五)同壹稅務機關違反規定,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同壹納稅人就同壹事項實施超過1次納稅評估或者超過2次稅務檢查的;
(六)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強制納稅人出具涉稅鑒證報告,違背納稅人意願強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七)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者違背公開承諾,有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