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的主張能否作為壹項獨立訴訟請求.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對拒不開具發票的行為,權利遭受侵害的壹方當事人可向稅務部門投訴,由稅務部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同時發票管理辦法也規定,對拒不開票的義務人,稅務管理機關可責令開票義務人限期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並處罰款.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還規定,取消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格、收回拒不開票義務人的增值稅發票.
上述規定說明,請求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應屬於稅務部門的行政職權範疇,不應由法院主管,這也是民商事法律關系與稅收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之所在.
鑒於此,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自行到稅收行政管理部門尋求行政救濟.
增值稅發票開具的相關規定
發票內容壹般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賬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所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有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
1993年1月1日全國實行統壹發票後,發票聯必須套印:"發票監制章",統壹後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形,規管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0.1厘米,內環加壹細線.
上環刻制"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字樣,下環刻有"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制監制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印色為大紅色,套印在發票聯票頭中央.
客戶不開票怎麽處理?根據我們上面文章中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企業購入相關的產品或者是服務的,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對方需要開具相關的增值稅發票的,無故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處理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