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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怎麽給客戶開發票?

1.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對方收款時開具發票,沒問題。不能要求對方開具所有發票。

2.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賒銷、分期付款銷售貨物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沒有書面合同的,為貨物交付日期”。

如果賣方在付款日之前沒有納稅義務,他當然不想開具發票,因為增值稅條例第19條“先開具發票的當天”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對於分期銷售的貨物,賣方在第壹次收到貨款時全額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及時全額計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凡開具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未按規定納入銷售科目核算的,按偷稅處理。

因此,如果壹個單位提前開具了全額增值稅發票,就需要按照發票金額全額繳納增值稅,否則稅務機關會按偷稅處理。

擴展數據:

稅務機關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系統會根據進項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自動計算增值稅金額。按照壹次性確認的增值稅處理,增值稅發票上記錄的銷售額應為80000元,但稅額為15053元。顯然,這種增值稅發票是不能開具的。

通過分期確認增值稅,第壹張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8萬元,稅金為13600元(80000×17%)。

第二張增值稅發票銷售額4200元,稅金714元(4200×17%);第三張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2871元,稅金為488元(2871×17%)。

第四聯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1.476元,稅金為251元(1.476×17%)。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總銷售額為88547元,總稅額為15053元,總價稅額為103600元。對於賣家來說,不僅少收了錢,還滿足了稅控系統的開票要求。

發票開具日期的規定,按下列規定執行: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六條專用發票的開具期限規定如下:

(1)貨物發出的當天,如果預先付款,托收承付,或托收結算委托給銀行。

(2)收到貨款的日期,如果貨款通過交付結算。

(3)如采用賒銷或分期付款方式,則以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發送的代銷清單之日。

(五)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另壹個機構銷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為貨物移交日。

(7)向股東分配貨物為貨物轉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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