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基金是指按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由國家財政和單位***同籌集,用於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項基金。 住房基金是企業按照規定的來源取得、具有特定用途、專項用於職工住房方面的資金。住房基金是國家為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實現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設而要求企業設立的壹種基金。
住房基金的償付時間壹般都在1年以上,在未結清前則成為企業的壹種長期負債。企業住房周轉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住房折舊、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借入的住房資金和住房周轉金。
住房周轉金的主要來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業收取的住房出售凈收入、企業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企業住房基金的利息等。企業從各個方面取得的住房基金,主要用於:繳納住房公積金、企業按規定給職工提供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企業住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歸還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賃保證金以及用於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企業安排用於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超過企業住房基金總額。職工住房提取的折舊、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和借入的住房資金不能用於費用性支出。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