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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有義務扣繳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資料。

個人所得稅中的扣繳義務人是為了節約征稅成本,實行源頭扣繳而設立的。稅法規定了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和義務,不履行這些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確定扣繳義務人非常重要。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但是字數越少,信息量越大,扣繳義務人的認定也是如此。

壹般來說,我們上班,每個月領工資,工資薪金所得。公司為我們代扣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由於工資支付關系相對直接明確,扣繳義務人容易確定,這種場景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扣繳義務人。

但現實的復雜往往不是發工資那麽簡單,扣繳義務人的認定變得不那麽確定。通過整理文件,我們總結了扣繳義務人。

在實際工作中,當有多個當事人時,往往是第三方支付或間接支付,因此扣繳義務人變得不那麽確定。比如農民工遇到總分包,承包單位設立工資預存賬戶,分包單位向承包人和總承包人提供工時、考勤等信息,提交銀行直接發放給農民工。如果僅僅按照稅法的規定,很難確定扣繳義務人。

對於這種復雜的情況,需要壹個原則來明確扣繳義務人。因此,國家稅務總局以稅函的形式規定“凡經稅務機關核定支付對象和支付金額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這樣就從原則上明確了這種情況,就是不管最後誰直接發,扣繳義務人都有決定發的權利,也就是扣繳義務人對誰發,發多少,說了算。那麽上例中的分包商作為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者,記錄農民工每天的工作時間和出勤情況,並據此計算工資數額,顯然有權決定支付的對象和數額。雖然最後直接付款的不是分包商,但分包商應該是扣繳義務人。

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

第四,深入調研,加強監督,確保《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實施。

實施稅收征管法及其細則是壹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要在總結這次專項檢查經驗的基礎上,深入研究稅收征管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應從立法、執法和執法監督入手,進壹步規範征管程序,提高執法規範化水平。堅持不懈地宣傳稅法,增強全社會特別是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稅法遵從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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