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6號公告),對《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以下稱?54號文?)等16項稅收優惠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7號公告)延續了疫情期間小規模納稅人1%征收率、生活服務業增值稅免稅等稅收優惠。本文將對其中涉及面較廣、應用較多的54號文政策進行解讀:
壹、政策內容及要點
54號文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易發爭議點
2.1享受主體僅限查賬居民企業
54號文政策享受主體僅限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核定征收的居民企業不得享受。
2.2壹次性扣除固定資產銷售後不需追回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2015年11月解讀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時明確:?允許單位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和設備在企業購入當期壹次性稅前扣除,其實質上將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支出在當期費用化處理,不再通過分年度計算折舊的方式在稅前扣除。企業研發完成,對外銷售專用設備時,應按照銷售收入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無需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舊優惠。
2.3?新購進?的標的包括?舊資產?
援引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2014年12月解讀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表述:?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於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是規定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即包括企業購進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故,筆者理解,對於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標的,並非是指?新資產?,也應當包括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2.4會計稅法處理不需要壹致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46號公告明確,企業選擇享受壹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壹致。
三、執行申報
根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對壹次性扣除金額僅限填報;當會計折舊金額小於等於稅收折舊金額時,該項資產的?納稅調減金額?=?享受加速折舊優惠計算的折舊金額?-?賬載折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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