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應稅服務免稅範圍根據36號文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下列跨境(含香港、澳門、臺灣)應稅 行為免征增值稅:
(壹)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均屬 於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二)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三)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地點 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五)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擴展資料:
特定免稅:
特定免稅是根據政治、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殊的情況專案規定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壹般是在稅法中不能或不宜壹壹列舉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作出的免稅補充條款。
這類免稅,壹般由稅收立法機構授權,由國家或地區行政機構及國家主管稅務的部門,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作出決定。其免稅範圍較小,免稅期限較短,免稅對象具體明確,多數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納稅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稅對象及具體的經營業務。
這種免稅規定,具有靈活性、不確定性和較強的限制性,壹般都需要納稅人首先提出申請,提供符合免稅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逐級上報最高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
按照財稅字[1998]33號文件規定,對國家定點企業和經銷單位銷售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稅;按照(94)財稅字第1號文件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征農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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