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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城市汙水處理產業化發展,提高城市汙水處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汙水處理監管機構受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管理日常工作。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監察、財政、環境保護、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使用公***管網供水和自備水源(包括自備井和從河道取水)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汙水處理費。城市公***園林綠化、公安消防、城市道路清潔用水,免繳城市汙水處理費。第五條 城市汙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的城市汙水處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不征營業稅。第六條 城市汙水處理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分級審批。本市主城四區範圍內的汙水處理費標準由市價格部門商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價格部門審批。永登縣、榆中縣、臯蘭縣和紅古區的汙水處理費標準由縣(區)價格部門商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價格部門審批,並報省價格部門備案。第七條 城市汙水處理費標準,可根據汙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成本的變化情況和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保本微利的價格目標,分步實施到位。制定、調整城市汙水處理費標準應當實行價格聽證制度。第八條 城市汙水處理費按照下列規定以用水量為計量標準按月征收:(壹)使用城市公***管網供水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合同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第九條 單位用戶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汙水、廢水的,應當依法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城市排水許可的辦理,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市、縣(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汙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汙水水質,確保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第十壹條 用戶按規定繳納汙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汙水排汙費或超標準排汙費。 禁止用戶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將汙水直接向河道、水庫等水體排放。第十二條 用戶自建汙水處理設施的,其汙水經處理後進入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再次處理的,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排水水質確定,由市排水水質監測機構按國家《汙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監測認定,並按以下標準征收城市汙水處理費:(壹)達到壹級排放標準的,減半征收;(二)達到二級排放標準的,全額征收;(三)達到三級排放標準的,按全額的1.5倍征收;禁止用戶將排水水質未達到三級排放標準的汙水、廢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進入城市汙水處理設施。第十三條 使用城市公***管網供水的用戶繳納城市汙水處理費,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壹並代收。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繳納城市汙水處理費,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或者委托相關單位代收。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代收城市汙水處理費與收取水費實行“壹票收取”,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並單獨列明城市汙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自備水源城市汙水處理費代收單位,應當在每月末前將代收的城市汙水處理費全額上繳本級財政,並向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報送城市汙水處理費代收報表。第十六條 城市汙水處理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及收費綜合年審制度。除國家和省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汙水處理費。對嚴重虧損的企業,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緩交城市汙水處理費,但不得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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