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在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調整稅務機關與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有全面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只就其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和來自本國的海外個人的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在壹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占財政收入比重很大,對經濟影響很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即納稅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及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種處罰屬於行政處罰,違反程度達不到犯罪的,不需要稅務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