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17 1 10月至2019 12 31 2月。因此,有人認為只要在上述期限內吸納失業人員就業的個體戶或相關企業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這種理解是不全面的。
對上述問題的正確理解是,財稅[2017]49號文規定,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業特別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也就是說,納稅人不得重復享受優惠政策,即每人只能享受壹次優惠政策,每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此優惠政策執行期為07年10月2065438+65438+65438至09年2月2065438+65438。因此,有人認為無論納稅人何時創業或招用失業人員,都只能在上述期限內享受優惠政策,這是不全面的。
對上述問題的正確理解是,財稅[2017]49號文規定,2019 12 31日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三年的,可以享受到三年期滿。對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三條第(二)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繼續享受優惠政策至3年期滿之日,即06年2月316日。
也就是說,納稅人為2016,19年2月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吸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失業人員的企業的,可以在2019,65438年2月底前繼續享受優惠政策。納稅人為2019年2月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或吸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失業人員的企業的,可在2022年2月底前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在三年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除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企業和街道社區中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經營實體,三年內按實際從業人數依次扣除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額,扣除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納稅人當年實際應納稅額低於減免稅限額的,可以結轉下壹年度繼續抵扣。
對上述問題的正確理解是:納稅人當年實際應納稅額小於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納稅額為限;實際應納稅額大於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準。企業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少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的,納稅人可以在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從其差額中扣除企業所得稅。當年未完成扣除的,不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
4.企業對失業人員就業適用本稅收優惠政策和其他特殊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對上述問題的正確理解是,企業不僅可以適用財稅[2065 438+07]49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可以適用其他支持就業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不能重復享受。但企業符合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非配套就業特殊優惠政策條件的,不屬於重復享受。
5.納稅人可憑《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享受優惠待遇。
對上述問題的正確理解是,從事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申報時,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明),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申報時,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企業單位吸納失業人員證明》和《本年度持就業創業證明人員實際工作計劃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六、服務型企業範圍內的小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吸納失業人員就業。
對上述問題的正確理解是,符合稅收優惠的服務型企業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 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登記設立的《不動產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業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報關代理)、“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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