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和中介服務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除東川區外的市轄區範圍內的房地產交易。
各縣(市)、東川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並接受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發展和改革、公安、規劃、建設、城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地產交易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房地產交易的法律、法規,依法納稅和辦理有關手續。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互換、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第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其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內的房地產可以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第七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繳納有關稅費後,方可轉讓。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未取得權屬證書的;
(二)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三)屬城市規劃拆遷凍結通知書時效範圍的;
(四)被依法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未經***有人書面同意轉讓的***有房地產;
(六)未通知抵押權人和抵押內容未告知受讓人的抵押期間的房地產;
(七)權屬有爭議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第九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按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第十條 下列行為視同房地產轉讓:
(壹)以房地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二)壹方依法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並以房屋產權分成的;
(三)企業被收購、兼並、分離時,房地產轉移給新的權利人的;
(四)以房地產作價清償債務的;
(五)企業之間或者其他組織之間進行房地產轉移的。第十壹條 下列行為不屬於房地產轉讓:
(壹)***有人之間對***有房地產權進行分割的;
(二)國家機關、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不改變原土地使用用途,相互之間或者與其非營利性下屬機構之間進行房地產行政調撥的;
(三)依法繼承的房地產。第十二條 在同壹房地產出售時,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按下列順序依次享有優先購買權:
(壹)房地產***有人;
(二)房地產承租人;
(三)其他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人。第十三條 房地產轉讓時,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使用房地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範的合同示範文本,並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產轉讓合同登記備案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繳納相關稅費。
有戶口登記的住宅應當辦理原住戶的戶口遷移手續,並在合同文本中明確約定。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轉讓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房地產轉讓的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備合法資質的房產、土地評估機構對該房地產依法進行價格評估,並按評估價計征有關稅費。第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凡在昆明市除東川區外的市轄區範圍內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上述範圍以外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當地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取得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施工許可證,已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四)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不含地價款和土地開發投入)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已擬定商品房預售方案;
(六)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