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就業促進機制,統籌城鄉就業,建立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就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促進就業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和建設、農業、商務、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等社會組織協助促進就業。
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 * *服務機構依法為勞動者提供就業、社會保障、勞動爭議調解等公共* * *服務。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就業服務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發展,扶持中小企業,引導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就業預測內容,項目建成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被征地人員就業。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引導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向城鎮有序流動,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勞務品牌,促進跨區域勞務合作和對外勞務輸出。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不得低於上級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的30%;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不低於上級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的15%。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以下方面:
(壹)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創業培訓、社會保險、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招用失業人員壹次性獎勵等補貼;
(二)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就業扶持、創業扶持資金;
(三)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實習補貼;
(四)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
(五)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促進就業的其他支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就業專項資金。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各類企業通過興辦產業或擴大經營增加就業。
在新增崗位中,用人單位新招用失業人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實際用工人數享受稅收減免和就業優惠政策。
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吸納壹定比例的失業人員,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會給予優惠。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基層、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工作,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享受就業優惠政策。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失業人員以非全日制臨時、季節性、小時工或其他方式靈活就業,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為他們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咨詢以及就業失業登記等服務。第十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援助制度,幫助和扶持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就業困難人員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的,納入就業援助範圍。第十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滿足就業困難人員的要求。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工作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參加社會保險的,享受就業優惠政策。
對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全部失業的城鎮居民家庭,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供就業援助,確保至少有壹人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