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第四條昆明市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其下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市轄區(不含東川區)範圍內客運出租汽車的具體管理工作。
其他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由同級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並接受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公安、交通、市政公用、環保、規劃、物價、旅遊、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實施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出租汽車發展規劃;
(二)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三)針對突發公共事件、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工作;
(四)負責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審查,核發營運證;
(五)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行業培訓;
(六)按照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設置客運出租汽車運營站點和運營線路;
(七)設置和管理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設施和專用標誌;
(八)受理投訴並依法查處非法營運,維護客運出租汽車正常運營秩序;
(九)對在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和服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第六條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應當符合經營條件,有償取得經營權,取得經營許可證。
經營權轉讓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經營權轉讓收入只能用於城鄉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建設和管理。
取得經營權,但在經營期限內確需轉讓的,權利人應當按照規定到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經營權的使用期限和出讓、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能力;
(二)有50輛以上客運出租汽車和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停車場和信息管理等必要設施;
(三)有負責票據、安全技術、調度、駕駛、售票、車輛管理等工作的專職人員。適合企業經營;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財務、保險、勞動人事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客運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能力;
(二)有符合要求的出租車;
(三)有符合條件的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出具的接受委托經營的協議和證明;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三年以上,無重大交通事故記錄;
(二)具有當地戶口或者居住證;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年齡55周歲以下,男年齡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五)經市出租汽車行業培訓。第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第十壹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出租汽車經營者資質、駕駛員資格和出租汽車服務設施的年審。只有通過審查的人才能繼續經營。第三章運營管理第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新增和報廢客運出租汽車應當采用1.6升及以上排量和規定標誌顏色的車型;
(二)在指定位置粘貼營運標識,擺放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使用統壹的墊套,保持車內完好整潔;
(三)車輛必須按照規定配備頂燈、計價器、安全裝置等設施;廣告應當按照《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