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做好社會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協助做好社會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協助做好本單位職工的社會醫療保險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縣(市、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社會醫療保險工作。
市、縣(市、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提供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服務。
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殘聯、鄉村振興、退役軍人、審計、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本市與其他統籌區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協同發展工作機制,做好區域間社會醫療保險協同工作。第二章 參保與繳費第八條 本市醫療保險統籌區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昆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鼓勵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昆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屬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學生、兒童和其他城鄉居民,可以參加昆明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登記註冊時,依法同步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自行申報、按時足額向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自行申請辦理參保登記。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照規定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自行申請辦理參保登記。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納和政府補助相結合。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由其自行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政府補助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本市醫療保險統籌區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對參保人員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標準予以保障。第十壹條 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規定自行繳納。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費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撥,居民個人不繳費。第十二條 昆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繳費基數和費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作相應調整。第三章 醫療保險待遇第十三條 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參保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待遇。
中斷、欠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超過規定時限的,中止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欠繳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補繳,補繳後中斷期間的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